河南安阳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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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视频-[article.video]-start 文章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法定代表人:林宜群地址:汤阴县韩庄***国道东侧一、违法行为****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竖炉在线设备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不能监测二氧化氮,无全系统校准功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校准数据未上传监控平台;烧结机脱硫排污口全系统标准响应时间大于***秒(***秒仍未达到标准气体的**%),示值误差为-**%,远远超出±*.*%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我局于 ****年*月*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专项处罚裁量基准表计算,******罚款金额为***********提交的申辩材料及违法情节,****年*月**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保持原处罚意见,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玖万玖仟贰佰元(¥**,***.**)的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