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重庆市第五十中学校等9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第3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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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十中学校等*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各潜在比选申请人:现对“重庆市第五十中学校等*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发布如下:
质疑事项一: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技术部分 *、灯具效率(*分)(*)比选申请人所投LED教室灯: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比选申请人所投LED黑板灯: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以及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质量要求(*)中选人施工前灯具到场后,由比选人随机抽取一套LED教室灯和一套LED黑板灯,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选人支付。要求如下:①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灯具的光源色温、蓝光危害等级、光频闪危害、显色指数、灯具效能、整灯功率、功率因数、色容差、灯具效率。事实依据:根据国家标准《GB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详见*.*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和表***.******.***)。标准表述灯具效率的规定是关于荧光灯灯具产品的相关内容,灯具效能的规定是关于LED灯具产品的相关内容,而本项目是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非荧光灯灯具产品,所以文件关于灯具效率的规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要求:灯具效率的规定 应统一修改为 灯具效能的规定,符合采购需求。 答:*、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故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灯具效率评分及要求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二: 第六章 灯具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览表 二、比选项目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LED教室灯*灯具吊杆 (二)、LED黑板灯 *灯具吊杆灯具吊杆——灯具吊杆采用金属材质刚性吊杆;(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CNAS、ilac-MRA、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事实依据:灯具吊杆采用金属材质刚性吊杆,可以从外观就可以肉眼鉴别出,只是灯具安装的辅助配件,为何还要提供报告来加以证明?纯属画蛇添足!无形中加大投标人参与项目的资金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背道而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要求:技术参数须提供封面带有CNAS、ilac-MRA、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行删除。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对于比选文件应重新评审和评定,给予客观公正公平的对待。*、灯具效率的规定应统一修改为灯具效能的规定,符合采购需求。*、灯具吊杆须提供封面带有CNAS、ilac-MRA、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行删除。 答:*、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故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灯具效率评分及要求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灯具吊杆要求详见本项目补遗通知。
质疑事项*:
*、灯具效率(*分)(*)比选申请人所投LED教室灯: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比选申请人所投LED黑板灯: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灯具效率≥**%的得*.*分(*)中选人施工前灯具到场后,由比选人随机抽取一套LED教室灯和一套LED黑板灯,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选人支付。要求如下:①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灯具的光源色温、蓝光危害等级、光频闪危害、显色指数、灯具效能、整灯功率、功率因数、色容差、灯具效率。事实依据:根据国家标准《GB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灯具效率的规定是关于荧光灯灯具产品的相关内容,而本项目是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非荧光灯灯具产品,所以文件关于灯具效率的规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要求:灯具效率的规定应统一修改为灯具效能的规定,符合采购需求。建议对于比选文件应重新评审和评定。要求给予广大潜在供应商客观公正公平的对待。答:*、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故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灯具效率评分及要求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重庆市渝中区教育房屋管理站重庆顶轶******
****年**月**日附件: 重庆市第五十中学校等*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