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张大千的泼彩山水画 (字画)一幅(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一、本院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法院主页网址: https://***.******.***/****/**?spm=***.******.***.***.XorOo*,户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张大千的泼彩山水画 (字画)一幅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二、拍卖标的:张大千的泼彩山水画 (字画)一幅标的物名称:张大千的泼彩山水画 (字画)一幅,无鉴别证书、竞拍前请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本次拍卖的标的物起拍价格系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协商一致的议价结果,******评估,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具体名称、价格、品种、质量及瑕疵等状况,简介等均系当事人自行提供,本院不对所拍品的品种简介的真实性等方面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本院现场查封(扣押)上述物品,但本院不保证拍卖标的真假及品质等,现场看样,真假自辩,竞买人应慎重竞拍,竞买成功后悔拍或者拒绝支付尾款的,本院将没收保证金并对其依法处罚,该标的物不负责邮寄,需自提,请意向竞买人慎重考虑。特别说明:拍卖标的可能存在具体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瑕疵等状况,本次拍卖以标的物实物现状为准,按拍卖的实际现状进行拍卖,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凭借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品的质量、品质、真伪、瑕疵及价值等现状进行准确的判断,竞买人一旦做出拍卖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三、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延时的除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第一次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四、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账户(未有淘宝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后拒绝付款的,将依法没收保证金,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六、拍品展示时间与咨询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工作时间内均可进行咨询(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下午*:**-*:**,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需看样请到象山区人民法院(看样电话:***********/***********,如需贷款请自行联系:***********/***********),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有:标的物咨询、看样服务。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本次拍卖,拍卖品以现状为准,不能保证标的物的真伪及品质,对其质量、年代、市场价值等情况不做任何瑕疵担保,竞买者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等状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本次拍卖所确定之起拍价(保留价)为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协商,本院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评估,本院对鉴定结论的真伪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意向购买人应与本院辅助机构联系确定时间现场看样,对拍卖品的品质进行了解鉴别,谨慎参拍。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了解、拍卖贷款办理由本院网络拍卖辅助机构:******统一予以告知。咨询联系电话:***********,蒋女士。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桂林分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监督电话:****-*******咨询电话:*****************/***********联系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魏塘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