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关于河南省锦华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年产20000件钢制办公家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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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伊滨环表〔****〕**号关于河******年产*****件钢制办公家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河******年产*****件钢制办公家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一、该项目位于伊滨区李村镇偏桥村,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及办公辅助设施等,建设*条钢制办公家具生产线,扩建项目年产*万件钢制办公家具。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要求如下:*、废气。烘干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固化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水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满足《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要求;设置独立密闭喷粉区域,喷粉间粉尘经旋风+滤筒二级除尘系统处理后由*根**米高排气筒排放;设置密闭焊接间,焊接烟尘、激光切割烟尘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二级标准,焊接烟尘排放还要满足《洛阳市****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中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建议排放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要满足《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近期用于肥田,远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三级标准及伊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至伊滨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一级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表*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用于厂区周边绿化,不外排。*、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进行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七、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滨大队和李村镇环保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年*月*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地址:洛阳市伊滨区隆安大厦邮编:******联系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