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8批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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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永春镇人民政府委托吉******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年第**批次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一、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单位名称:永春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马淞联系电话:***********二、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单位名称:吉******联系人:陈沐晗联系电话:***********三、信息公示内容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月。附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年第**批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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