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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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镜)市监罚字〔****〕**号当事人: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单》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家企业均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报税。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芜市监函【****】***号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及清理工作的要求。
*、现场检查笔录*份,照片*张,证明当事人不在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份,证明该*户企业不在其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附件表格*份,证明该*户公司连续连续两年没有纳税的事实。
*、*户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至目前,该*户企业还在正常状态、未注销的事实。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一份,证明我局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年*月*日,我局依法通过镜湖区政府网向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家企业公告送达了(镜)市监听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家企业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经我局****年*月**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芜湖科亚橡胶厂*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个人独资企业.xlsx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