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略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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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 诉 人:西安蓝港******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 *.被投诉人*:略阳县人民医院 地    址:略阳县兴州街道办菜籽坝新区 *.被投诉人*:******(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汉中市汉台区竹园华府天玺中心办公楼****室 *.相关供应商:陕西顺******(以下称“******”)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西段**号嘉豪车城园区内 二、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略阳县人民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截止开标时,******未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登记,不具备投标资格;*.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得分结果及排序,采购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查阅投标文件及开评标资料,现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年*月**日,略阳县人民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开标,本项目采购的救护车含专用氧气吸入器、紫外线消毒灯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月**日,******取得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对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备案凭证。投诉事项*成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在我局投诉处理期内已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采购活动有效,可继续开展。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于*月**日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格式、内容等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关于投诉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告知其投标得分结果及排序的投诉事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投诉人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适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或汉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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