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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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新村村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份(江应急检记﹝****﹞***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江应急责改﹝****﹞***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江应急现决〔****〕**号);*.管**的询问笔录*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份、管**的身份证复印件*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余巍魏 、 惠向丙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行**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articl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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