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关于接受冯军辞去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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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冯军辞去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开始 内容附件标签 结束 内容附件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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