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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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宜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即日起,新建住宅小区按每***户不低于**平方米(套内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足***户的按照**平方米(套内面积)配建,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意见》适用我市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等各类居住小区(以下统称新建住宅小区)。正在改造中的老旧住宅小区,在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意见》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要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建设在地面一层,并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存储源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内部应通水、通电、通网络等。对分期开发的地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按规定,市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主管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批与竣工验收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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