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关于“2021年度坪山区国土综合变更调查工程之外业调查”的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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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鹏质疑复函〔****〕*-***(SZGTPS)号各供应商:******受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年度坪山区国土综合变更调查工程之外业调查(项目编号:SZDL**********)”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经商采购人并同意,现就质疑内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在第**页,“投标人项目业绩情况”评分准则中设置条件“投标人在近两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中标通知书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区级或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实施的同类项目的:备注:同类项目指项目名称中包含“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事实依据:****年度坪山区国土综合变更调查工程,从专业角度看应是国土调查的一项。如果需要考察投标人的业绩,投标人只要开展过国土调査类似项目一定数量的业绩,就应具备开展这类项目的一种能力表现。限定:****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业绩,而且指定“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是不符合招标法的要求,存在明显的“限制性”条件。如:(*)招标文件要求:第**页,其一:设置条件“投标人在近两年业绩限定(****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二:设置业绩“同类项目指项目名称中包含“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在第**页,项目技术要求中,应用的“技术标准”主要是“土地调查”技术标准,特别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坪山区国土综合变更调查应该是国土调査内容的一种,就不应该设有限定“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查)”关键字。法律依据:时间上限定*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关键字国土变更调查(或土地变更调査),是明显存在“限制性”条款。招标评分(第**页)限制性条件与技术标准(第**页)的要求,是矛盾的。(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答复*:为增加竞争性,本项目将调整“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评审要求,具体调整情况以更正公告的内容为准。鉴上,质疑部分成立。特此公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