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灵山县第二批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服务(QZZC-2021-G3-50041-GXTH)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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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第二批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服务(QZZC-****-G*-*****-GXTH)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原文链接地址质 疑 人:中国******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楼向平
授权代表:林色柳
电话:***********
被质疑人:广西******
被质疑人联系地址:灵山县灵城镇大江桥南(水利小区旁)
被质疑人联系人姓名:黄秋喜
被质疑人联系电话:****-*******贵公司关于灵山县第二批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服务(QZZC-****-G*-*****-GXTH)的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年*月**日下午*时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和相关请求,我们咨询相关专家及采购单位,逐项核实并出具意见,现根据专家意见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if !supportLists]一、[endif]质疑内容:
质疑项(一)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点技术分的(*)技术方案:“配置*名以上(含*名)技术人员,其中一名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ITIL Service Management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本条款要求的“ITIL Service Management 证书”适用于专注特定流程人员参加,是从 Practitioner认证九门考试中任选一门考试作为所从事的IT服务管理特定流程的认证,获得该证书的不同人员具备的是不同的特定能力,且获得该证书的人员并未能具体明确的特定能力在哪一方面;本条款设置具有特定指向性,并且本条款要求同时具备ITILService Management 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有控标嫌疑。实依据:本要求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
*、ITIL即IT基础架构库(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 ITIL,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主要适用于IT服务管理(ITSM)。ITIL为企业的IT服务管理实践提供了一个客观、严谨、可量化的标准和规范,并非指某一项特定能力,该项认证并未要求一定要专注特定流程人员参加,跟所有认证流程并无区别,只要求满足认证基础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与认证。
*、项目负责人作为供应商直接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技术方面主要负责人,其综合素质对项目设计实施工作至关重要,针对本项目,将持有ITIL Service Management 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是作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要求,理由如下:
(*)本项目属于灵山县信息化重大信息化(IT)项目,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比较高,需具备项目管理、协调组织等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持有《ITIL Service Management 证书》可证明其IT服务管理实践的综合能力,可证明其具有相应技能。
(*)本项目为政务外网项目,对网络安全的要求高,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明确掌握网络安全关键技术,持有《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可证明其能够针对安全策略、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程序化、周期化的评估、改善和提升,能够组织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为本项目网络安全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持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人才可证明其具备解决综合技术管理项目中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项目人员开展设计工作,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能更好指导项目组设计人员开展设计工作,使项目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本项目投标文件所列项目技术负责人加分条件的相关证书在市场存量非常多,不存在指向性、偏向性,若贵公司认为存在指向性、偏向性,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据。
综上所述,该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及政府采购“择优选用”原则,同时该项内容设置为加分条件而非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和(八)的相关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二)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点综合服务万案分的②运维人贝服务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一名运维服务负责人,运维服务负责人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ISO 内部审核员认证证书*项证书中具备*项的得*分,具备*项的得*分,具备其*项的得*分,全部具备的得*分,满分*分(须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书证明材料)”。ISO内部审核员认证证书仅代表此类人员在内部(特定环境)具备ISO*****/IS******/IS******一种审核资格,本项目招标的内容是电子政务外网线路(专线)及机房建设,此条款设置与本项目无关,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复如下:
企业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任何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行坚实保障,内部审核员是经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权威认证机构评估、审核。合格的内部审核员可监督管理体系的运行,对管理体系的保持和改进起关键性作用。所以,本项目设置内部审核员是供应商为了保证施工规范和统一标准,并保证整个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岗位人员;故亦此条款设置与本项目运维实际需求有关,并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说法。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三)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点运投标人能力分的(*)资质”的“*.投标人(******〉具备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设备或网络性能校验/校准能力,能提供校验/校准证书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复印件),提供*项得*分,最多得*分。本条款未列明:(*)项目采购需求的设备范围,未明确是全部设备或是部分特定设备需要设备或网络性能校验/校准能力。(*)网络性能校验/校准能力没有明确出所需校验/校准的标准,条款设置模糊不清。(*)此项目在没有确定线路运营商,没有确定设备型号、品牌的情况下,提供校验/校准证书,佐证了已经确定了本项目网络运营商及设备厂家、型号,此项设置是指向特定供应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复如下:
本项所提到的设备校准,并非只能为某个品牌设备进行性能检验/校准,而是一项可对普遍的设备性能进行检验/校准的体系能力,不存在确定了本项目网络运营商及设备厂家、型号的情形;检验/校准认证能进行准确有效地确认检测的可行性,是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通过正确对实施设备校验/校准的确认,可以有效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校验/校准的能力认证,直接决定实施、运维过程中对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准确性,一旦确认结论存在瑕疵,会导致检测数据的错误,严重的会导致设备性能结论的错误。检验/校准的确认,对项目的正常实施、运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此评分因素设置合理。故亦此条款设置并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说法。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四)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点运投标人能力分的(*)资质”的“*.投标人(******)具备有效的ISO****、ISO*****、IS******、ISO*****、ISO*****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认证得*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最多得*分。”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实际情况无关,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复如下:
ISO****、S******、IS******、IS******、IS******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明供应商的在质量管理、健康管理、信息服务等体系建设的完善,是响应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在质量、健康、环境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管理能力体系建设的号召,同时也是确保能为本项目提供有效管理、有力支撑的体现,以上证书与本项目涉及管理、建设、信息等方面息息相关,故亦此条款设置并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说法。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五)
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二、电子政务机房整改建设部分、(二)机房网络整改部分,*专家评审*项组织至少*位权威性安全专家对系统定级情况进行评估。”本要求(*)没有明确*位权威性安全专家的类型;(*)没有明确评审形式、等级标准;(*)本项目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采购需求为传输线路租用服务和电子政务机房整改建设,我公司认为“专家评审”不应在本项目采购需求范畴。
答复如下:
权威性安全专家即包括安全领域的各个专业权威专家,具体明确类型会存在排斥性的嫌疑;本项目政务外网机房改造是根据自治区对政务外网合规性检查相关要求设定的必要内容,自治区对网合规性检查相关要求并未具体要求明确评审等级,评审程序将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级测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去执行,这是行业的共识;专家评审是本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关键内容,是一项具体实施工作,评审结果是提供给采购单位对项目信息安全建设成果的有效依据,故“专家评审”须要求属于本项目采购需求范畴,且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依据明确规定不能如此设定采购需求,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六)
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注“▲”号的参数系太项目的重要技术指标、功能项,将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标注“★”的条款或要求为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根据我公司对《灵山县第二批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服务招标文件》的认真研读,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并无标注“★”的实质建设内容/条款,根据本要求,投标人均不符合“必须满足”。
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条“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中明显有标注“★”的条款或要求为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等有关说明内容,本项质疑纯属虚构,属于虚假质疑,予以驳回。
综上,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无废标条款,质疑人的质疑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事项不成立,******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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