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黎川县第三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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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黎川县第三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 工程地点:抚州市黎川县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建筑工程甲级发包人:黎川县教育体育局 设计人:******签订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黎川县教育体育局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黎川县第三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表*.*。 表*.* 黎川县第三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设计费一览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 率(元/㎡)包干设计费(万元)层数建筑面积(m*)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黎川县第三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约****√√√******.**绿色建筑检测与设计咨询约****√√√*.**合 计**.**以下空白说明*、设计内容包含包括总图、建筑单体、附属工程(围墙、运动场地、构筑物、绿化亮化)和室内外装修等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还包括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和施工验收服务等。*、本合同设计费不含各阶段专家评审咨询费及施工图审查费。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电子版原始地形图*合同签订后*日内*地质勘察报告*规划通过后**日内*设计相关资料*合同签订后*日内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规划设计文本*总图确认后**日内*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规划方案通过审批后**日内*总图及各单体施工图纸*初步设计通过审批后**日内第五条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表*.* 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合同签订完成规划方案并通过规划局批复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初步设计通过批复后七日内第三次付费****.**图纸审查完交付施工图纸后七日内第四次付费**结算余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七日内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不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设计人设计时间顺延。***.******.***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规范。***.******.***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条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之付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江西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叁 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约定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