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点军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聘用律师团队采购(四)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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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点军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聘用律师团队采购项目(包四)的磋商公告第一大项“项目概况”里的第*小项“项目总预算金额”和第二大项里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做以下澄清及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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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为点军区人民政府聘用律师服务团队。
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行)授权。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其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相关事项可由负责人代替。
(*)每个供应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和分所视为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参与四个包的投标,但不能同时成为包一、包二、包三的成交人。若评标时出现同一供应商同时成为包一、包二、包三中两个及以上包的第一成交候选人的情形,则由磋商小组按照包的顺序(包(一)优先的原则)确定该供应商成为包(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包(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式由排在其后一位供应商进行替补,以此类推。
(*)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时,应注明包号,其总报价不得超过所投包号的采购预算金额,否则为无效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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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特殊资格条件:(*)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供应商应提供上一年度考核合格(不含暂缓考核、不参与考核等情形)的证明材料;(*) 该项目拟派的承办人提供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及有效年度考核记录;(*)提供****年任意一个月的税务和社会保障缴纳证明材料;(*)提供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说明并加以盖章;(*)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注:供应商在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采购人和评委将不予采信.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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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宜昌市点军区司法局
联系人: 唐榜斌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宜昌市点军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彭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点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江南大道**号)
宜昌市点军区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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