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永财购罚决[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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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财购罚决[****]**号[****-**-**]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永丰县城市管理局 注册地址:永丰县城 法人代表:叶时钦电话: 联系人: 薛彪友 电话:***********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参加****年永丰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XRCG-****-YF**)中存在违法行为。 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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