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关于西丽南国丽城幼儿园水电维修改造工程废标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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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丽南国丽城幼儿园水电维修改造工程废标的情况说明
致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四)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五)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七)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八)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九)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十)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十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十二)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本条例规定中标、成交无效的,作如下处理:(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经我园核实确认,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上第八款规定:“(八)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故按规定作以下处理,对本项目于****年*月**日的评标结果作无效处理。我园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南山区教育系统货物、服务采购和小型修缮工程招标的暂行规定(深南教〔****〕**号)》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国丽城幼儿园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