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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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镇******质疑项目名称: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WS****-HZSDAG**质疑答复内容如下:*、关于贵司提出取消样品及加分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要求提供的厨房设备为厂制品若仅凭书面形式不能准确评判其达到采购需求的程度,所以是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其制作工艺及质量水平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关于“疫情期间提供样品会增加聚集风险”,******送达样品至指定地点即可,不需要逗留或聚集在某处 ,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存在聚集风险。所以关于该项评分不作调整,按原采购文件要求执行。*、关于质疑事项(*)取消《特定资格要求的资质文件(复印件)▲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外购件厂家的相关数据,并取消无效标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文件精神及财政要求,本项目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关于增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增加油烟净化器认证证书(即CCEP认证)作为加分项,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内容由采购人或者******提出的该两项为行业准入标准作为加分项不予认可,采购文件不作调整。最后,感谢贵公司对此次项目招标的关注!附件信息:质疑回复(镇江裕宝).pdf*.* M质疑函(镇江裕宝).pdf**.*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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