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长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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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城管(市容)城罚决字〔****〕第***号当事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实施了擅自设置高立柱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年*月*日在长丰县岗集镇合六叶高速上道口(***国道东侧)擅自设置高立柱广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存在擅自设置高立柱广告的行为 ; 证据二:长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证明高立柱广告位置,规格; 证据三:长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 , 证明当事人对擅自设置高立柱广告的行为予以承认 ;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城管(市容)城罚先告字〔****〕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城管(市容)城罚听告字〔****〕第***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设置高立柱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的规定,根据《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擅自设置的高立柱广告牌面面积为***平方米,依据《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元罚款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账号:)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或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长丰县城市管理局 ****年**月**日联 系人:郑许辉 联系地址: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金源大道与学府路交口综合楼七楼长丰县城管局北城城管分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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