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取消莘县樱桃园镇实验中学周转房建设项目(施工)中标人中标资格的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关于取消莘县樱桃园镇实验中学周转房建设项目(施工)中标人中标资格的公告
一、工程名称:莘县樱桃园镇实验中学周转房建设项目(施工)
二、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三、中标公示日期:****年*月**日
四、取消其中标资格原因:****年*月**日预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招标人于****年*月**日向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的规定,取消本项目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五、重新招标: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