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安徽天之然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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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亳环罚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元甲地 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银杏路*号你公司在生产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废药渣贮存在提取车间内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年*月**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色选车间密闭不严,车间西侧门上方窗户玻璃缺失,南侧窗户生产时未完全关闭,车间地面积尘较多;*.中药材筛分作业未在集气罩下进行,色选、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布袋积尘严重,未及时维护,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的一般工业固废(废药渣)暂存场所,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废药渣贮存在提取车间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据*:******提供的《营业执照》*份,******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据*:****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色选车间密闭不严,车间西侧门上方窗户玻璃缺失,南侧窗户生产时未完全关闭,车间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中药材筛分作业未在集气罩下进行的事实;******色选、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布袋积尘严重,未及时维护,未加强精细化管理的事实;******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的一般工业固废(废药渣)暂存场所,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废药渣贮存在提取车间内的事实。 证据*:****年*月**日,******总经理潘元甲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于****年*月份开始生产的事实;******色选车间密闭不严,车间西侧门上方窗户玻璃缺失,南侧窗户生产时未完全关闭,车间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中药材筛分作业未在集气罩下进行的事实;******色选、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布袋积尘严重,未及时维护,未加强精细化管理的事实;******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的一般工业固废(废药渣)暂存场所,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废药渣贮存在提取车间内的事实。证据*:****年*月**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色选车间密闭不严,车间西侧门上方窗户玻璃缺失,南侧窗户生产时未完全关闭,车间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中药材筛分作业未在集气罩下进行的事实;******色选、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布袋积尘严重,未及时维护,未加强精细化管理的事实;******未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的废药渣暂存场所,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废药渣贮存在提取车间内的事实。证据*:****年*月**日,******生产经理霍建伟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于****年*月份开始生产的事实;******色选车间密闭不严,车间西侧门上方窗户玻璃缺失,南侧窗户生产时未完全关闭,车间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中药材筛分作业未在集气罩下进行的事实;******色选、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布袋积尘严重,未及时维护,未加强精细化管理的事实;******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的一般工业固废(废药渣)暂存场所,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废药渣贮存在提取车间内的事实。证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中药材深加工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环表【****】**号)复印件一份,******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的一般工业固废(废药渣)暂存场所的事实。我局于****年**月**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亳环罚听告字〔****〕**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一)你公司在生产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处二万元罚款。(二)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废药渣贮存在提取车间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