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龙振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徽凤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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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解读或者文件时 去掉xxgk_contnetleft样式(蚌公资)罚决〔****〕**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原安******) 法定代表人:仲领振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色云天西苑*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CH**L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与“S***角园景观绿化工程(BB****ZFGCDD***)”项目投标中,与******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串通投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元)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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