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购买法律咨询服务项目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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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一、质疑供应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罗俊 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孙瑞 律师助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名都路***号嘉煜金融科技中心A座**-**楼 邮政编码:****** 联系人:黄全文 联系电话:***********二、收到质疑函日期:****年*月**日。三、质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购买法律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质疑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因认为四川大策******组织的“购买法律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及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当日收到后依法对质疑事项予以受理。四、质疑事项:*、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五、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质疑事项*和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六、质疑答复事实依据: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质疑书及其附件、购买法律咨询服务项目评审情况汇总表、购买法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七、质疑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平昌县财政局。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号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质疑答复人:四川大策**********年*月**日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