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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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地址: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毛**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烤漆房内一台空调不符合防爆要求,而烤漆房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份(江应急检记〔****〕***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江应急责改〔****〕***号)、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份;*.法人毛**、安全员郑**的询问笔录各*份,法人毛**、安全员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复印件*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复印件*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周江河、王南群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行**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articl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