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中方县人民法院关于湘N1QC00号炫威牌汽车一辆(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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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民法院关于湘N*QC**号炫威牌汽车一辆第一次竞买公告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户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湘N*QC**号炫威牌汽车一辆,车辆品牌型号:炫威牌DHW****RUCRD;车身颜色:白色;车辆识别代号:LVHRU****F*******;发动机号:*******;排量:*.*T;里程表显示里程:*****km;注册日期:****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检验有效期至****年**月;询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特别提示:*、该车辆违章罚款、扣分自行向车管所了解;*、该车为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车辆,现扣押在中方县人民法院;*、该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违章、年检、过户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提档、落户是否有限制等相关事宜请竞买人自行咨询落户地市车管所;*、该车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持本院成交裁定书到相关部门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二、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应当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并按《竞买须知》第六条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如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理竞买,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买受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成交行为将视同委托代理人的自身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或拍卖辅助机构******联系统一安排现场看样查验。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有竞买人再次出价,竞价交易系统将自动延迟*分钟。五、拍卖的方式:本次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方式拍卖,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示:有意者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七、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相关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九、本标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相关权利人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后视为已通知。十、拍卖竞价前,竞买人报名交纳保证金后,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元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具体报名交竞买保证金操作流程详见《竞买须知》。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淘宝网在竞价结束后(不计息)全额解冻返回;竞得人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 名:中方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银行:******怀化经开区支行账 号:*****************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账户存入资金等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较大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意向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无法进行网上出价,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法院与淘宝网平台均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十一、其他相关竞买的详细事项,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标的物详情咨询:***********王女士(湖******)联系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南湖中路**号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