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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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机关有关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各县(区)级生态环境局,各县(区)级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大庆市财政局****年*月**日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受理中心),牵头负责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第四条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受理范围。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倍(含*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倍(含**倍)以上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五)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吨(含*吨)以上的;(六)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倍(不含*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倍(不含**倍)以下的;(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公斤(含***公斤)以上*吨(不含*吨)以下的;(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二)“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污的;(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公斤(不含***公斤)以下的;(四)向入江、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第五条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一)举报一般事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一次性给予***元奖励。(二)举报较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一次性给予****元奖励。(三)举报重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可以一次性给予****元奖励。(四)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不与本条(一)(二)(三)项同时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等精神奖励。第六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必须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四)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或举报内容经查不触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八条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事项其他单位已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第九条举报奖励受理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交办到相关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在*个月内将对投诉事项处置情况反馈给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举报奖励受理中心根据举报人举报事项,以及执法人员办理结果,经过审查符合奖励的,形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认定报告,提出奖励建议。认定报告应包括举报人情况、举报内容、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奖励依据、奖励数额等。认定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奖励认定报告审议通过后,举报奖励受理中心应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举报奖励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送达之日或者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送达之日起算。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第十条对于有效线索举报,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第十一条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举报奖励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程序确认奖励并认定奖励标准,奖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依照有关程序,对实施奖励的举报案件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第十三条举报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在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举报人姓名等信息,确保举报信息绝对保密,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大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