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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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街道龙飞路**号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年*月*日, ******存在使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外聘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江应急现决〔****〕**号)各*份;*.******厂长曾**、焊接作业员工姜**的询问笔录各*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曾**、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份;*.现场检查照片*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年 *月**日,我局执法人员 周江河、 柴海龙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行**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给予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articl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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