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诚意达综合批零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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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靖西市诚意达综合批零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住所(住址):靖西市壬庄乡壬庄街 ***号经营者:黄万直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①食用植物调和油*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升,受委托商:黑******,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标示价格:**.**元/瓶;②香满园纯香菜籽油*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升,被委托方: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标示价格:**.**元/瓶;③益生元葡萄糖*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克,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标示价格:*.**元/瓶,共*个品种共*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年*月**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年上半年从靖西本地供货商以进货价每瓶**元购进食用植物调和油*瓶,以进货价每瓶**元购进香满园纯香菜籽油*瓶;****年上半年从靖西本地供货商以进货价每*元购进益生元葡萄糖*瓶。至****年*月**日案发时,在当事人经营门店货架上仍摆放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向消费者待售:①食用植物调和油*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升,受委托商:黑******,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标示价格:**.**元/瓶;②香满园纯香菜籽油*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升,被委托方: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标示价格:**.**元/瓶;③益生元葡萄糖*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克,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标示价格:*.**元/瓶。货值金额共计***元。因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故不产生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的物品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在陈述、申辩、听证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属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过期食品:食用植物调和油*瓶;香满园纯香菜籽油*瓶;益生元葡萄糖*瓶; ?*.罚款贰仟圆整(¥:****元)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号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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