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焦环文〔2021〕80号—关于委托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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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号)文件精神,为充分激发我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推动县域经济“成高原”,按照“能放尽放”原则,经研究,现将部分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一)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规定,***个行业和*个通用工序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及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仅含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制品制造***),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卫生**等**个行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含电镀工艺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除外)。(三)委托下放的排污许可审批权限不包括“两高一危”排污单位。二、有关要求(一)加强政策学习,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要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流程,建立质量审核体系,强化排污许可与环评的有效衔接,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二)强化上下协调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要主动与市局各相关科室对接,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三)严肃审批纪律,维护排污许可审批严肃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达不到核发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做出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的,其排污许可证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分局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孟州分局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按照《焦作市生态环境关于授权孟州分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焦环文〔****〕**号)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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