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关于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121号荣基广场2号楼1至2层125、224号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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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信阳市 平桥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 **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号荣基广场*号楼*至*层***、***号房产(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起拍价:***.**万元,保证金:** 万元,增价幅度:****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 商城县人民 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 商城县人民 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小时止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小时前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办理完毕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或由双方各自承担,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十、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自成交之日内,即****年*月*日 ** 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信阳市平桥支行 账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一、特别(风险)提示*、本次网络竞价所涉标的物名称、数量、新旧程度、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等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对此次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卖人一旦做出竞卖决定,则表示竞买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本院及拍卖平台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且不负责拍卖标的物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拍卖标的相关文件,买受人竞价成交的,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竞卖公告》、《竞买须知》。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司法辅助电话:***********联系地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上查询。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