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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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全旗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奈曼旗市场监管局现就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公告如下: 一、履行义务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等相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做到质价相符,自觉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 二、规范行为 (一)严禁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在粮食购销中实施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行为; *.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 *.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实施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禁实施垄断行为。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不得实施下列垄断行为: *.在粮食购销中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粮食,或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的行为。 (三)严禁实施计量违法行为。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要切实规范计量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实施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⑴不标明价格的; ⑵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实施有关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有关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程序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奈曼旗市场监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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