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建督撤字〔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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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安:经调查核实,******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中核工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年*月**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号),你于****年*月**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