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岳圩显昇食品经销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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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市监处罚〔****〕***号?当事人:靖西市岳圩显昇食品经销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经营场所:XXXXXXXXX?经营者:黄显昇,男,壮族,靖西市XXXXXXX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武昌、农毅依法对位于靖西市岳圩镇岳圩街的靖西市岳圩显昇食品经销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商店的自选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瓶。(详见财物清单[****]***号)。执法人员经请示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你(单位)店内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年**月**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店内开放式自选销售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向消费者待售,为:“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瓶(限用日期:******** 生产日期:********),零售价格为**元/瓶,货值金额为***元。因你(单位)没有做销售台账,无法确认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有销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营业执照》、财物清单[****]***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营者黄显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黄玉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并由受托人黄玉鲜签名认可。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开放式自选销售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经营者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案值***元),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鉴于当前处于疫情期间,各行各业处于复工复产的阶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为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本着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结合综上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我局以靖市监强制〔****〕***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过期化妆品;? ?二、罚款壹仟元整(¥****.**)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