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关于“成都市新都区汉城小学校健康教室视觉环境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4202100342)”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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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江苏******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号联系人:张夏伟 联系电话:***********被质疑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号*幢**层*号联 系 人:张先生、徐女士联系电话:***-********江苏******(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成都市新都区汉城小学校健康教室视觉环境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递交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书面质疑函,并依法予以******于****年**月**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截止****年**月**日,包含质疑人在内共**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于****年**月**日**时**分在“政采云”上组织了本项目开标、评标活动,共**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采购活动。本项目于****年**月**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二、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质疑人于****年**月**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获取中标公告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本项目中标供******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满足中标资格,应该废除中标******收到质疑函后,及时抄送采购人,并对以上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采购人意见,答复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函》中要求投标人对于其“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高于**%。”作出承诺。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是中标人所投项目。且投标人的报价高低与采购项目的产品配置要求、安装调试要求、建设方案、质保期及服务要求等密切相关。经初步调查,未发现中标供******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高于**%的情形。质疑人仅因该项目中标品牌和中标型号与本项目一致就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判依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实施,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不公正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以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 ****年**月*日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