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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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时间网**月*日讯 今天,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今年**月*日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年*月*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是今年我市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生产、销售、维修、回收要求,登记上牌、变更、注销、过渡期制度,通行保障和安全使用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为我市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法治支撑。■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图为市民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电动自行车售卖店 东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万辆 东莞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大市。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市共有售卖电动自行车商铺****余间,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万辆。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给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让我市“车与路”以及停车、充电设施供需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给交通秩序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带来巨大压力。 另一方面,我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近年有所上升,迫切需要通过规范管理,来压减电动自行车在交通和消防领域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立足我市的实际,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用好地方立法权,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推动我市城市交通品质提升,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落实中央政策,努力做到保民生、顺民意、暖民心、解民忧。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条例》聚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等重点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在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方面,《条例》围绕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重点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且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条例》明确,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等。 《条例》还对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为顺应广大群众的出行需求,落实国家政策,《条例》以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推进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可上路行驶。 为方便群众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条例》还明确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其中,《条例》第十三条提出,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带牌销售提供便利。 《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点、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委托社会化服务网点采集登记材料,简化办理流程,以电子材料代替纸质材料,提供证件寄递服务等方式,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针对现阶段我市存在大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将对《条例》施行前群众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第十五条还提出,鼓励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确保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并重 《条例》还对电动自行车配套保障和安全使用等事项作出规定。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等突出问题,《条例》制定了多项配套保障措施。 如在非机动车道设置方面,《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要合理规划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为电动自行车通行提供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当尽可能形成相互连贯的路网。 在停车场所设置方面,《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在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同时,针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问题,《条例》也作出规定,全力防范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风险。 其中,在交通安全方面,《条例》从电动自行车车辆上路条件、通行规则、禁止行为,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企业及行业组织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消防安全方面,《条例》规定不得将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以及不得在上述区域停放、充电,禁止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内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等具体要求。 此外,《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还从销售、登记、通行、停放、消防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引用或者创设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与上述规范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