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宁环罚〔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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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宁环罚〔****〕*号
柘荣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Y*WKD*R
法定代表人:吴恩举
地址:柘荣县山顶岚机械制造园区一期*号地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处于建设阶段,******主要生产机电配件及通用水泵等配件,主要原辅料为生铁、硅铁、增碳剂、砂粒、除渣剂、陶土、覆膜砂等,主要生产设备有砂循环回用处理系统*套、空压机*台、中频炉*台、抛丸机*台、射芯机*台、砂轮机*******主要生产工艺:生铁-熔炼-浇注砂箱成型-人工落砂及砂芯-抛丸-砂轮机磨机-质检成品。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机电配件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于****年**月*日向县环保局报批后尚未通过项目审批,属于未批先建情形;*、中频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管道严重变形,影响粉尘收集效果。同时,查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目前为***.**万元。
证明以上的事实证据有:
*、****年**月*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机电配件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年**月*******法定代表人吴恩举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年**月*******现场拍******机电配件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于****年**月*日向县环保局报批后尚未通过项目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
*、****年**月*日向我局提交《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年租金为**万元,于****年**月**日向我局提交《评估咨询报告书》(闽)光明【咨】字第NDY***号,证明你公司现有资产评估为***.********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相关规定。
我局于****年**月********下达《柘荣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柘环违改字〔****〕**号),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柘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年*月*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等相关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按照《柘荣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柘环违改字〔****〕**号)要求,严格落实整改;
(二)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万元百分之二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捌拾贰元(*.****万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柘荣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柘荣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科目:*********
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柘荣县财政局
备注栏:柘荣县环境保护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柘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柘荣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