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认决字〔2021〕第00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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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温龙综法认决字〔****〕第***-***号),内容如下:当事人:谢作敏,地址:龙湾区海滨街道教新村谢宅巷**号, 身份证号码:******************。当事人:王红梅,地 址:龙湾区海滨街道教新村谢宅巷**号, 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龙湾区海滨街道教新村谢宅巷**号进行建设一幢六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面积***.**㎡(部位(*)-*,**.**㎡;(*)-*,**.**㎡;(*),**㎡;(*),**㎡;(*),**㎡;(*),*.**㎡),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主要有以下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现场照片*份、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编号JX-***-*)*份,温州******出具的比较示意图*份,证明涉案建筑的情况;*、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份、证明涉案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建筑登记查询资料*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份,证明产权情况和许可建设面积;*、温州市瓯海测绘工程院出具的建筑年限调查表*份(编号JX-***-*)、****年地形图*份,证明涉案建筑各个部位的建成年份;*、身份信息材料*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份,证明温州************有测绘资质。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且当事人超占土地未取得土地部门用地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且须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换言之,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是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若建设单位没有依法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实际用地超出了批准的用地范围,其实质上不具备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客观上也就无法通过程序上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该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情形。当事人无其他处罚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王红梅直接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告字〔****〕第***-***号)。在无法对当事人谢作敏进行直接、留置、邮政快递送达后,于****年**月**日依法在龙湾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当事人谢作敏公告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温龙综法认告字〔****〕第***-***号),****年**月*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王红梅、谢作敏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建筑***.**㎡为违法建筑(部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认定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下无正文)附件:房屋测绘图.doc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年**月*日(单位地址:龙湾区宁城西路***号;联系人:马立思、张捷;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