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凤群涂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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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靖西凤群干杂店(黄凤群)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L*GXXXX住所(住址):广西靖西县同德乡伏马村叫电屯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凤群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广西靖西县同德乡伏马村叫电屯X号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我局双随机检查执法人员的电话通知,要求辖区市场所对靖西市凤群干杂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核查处理。我所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当事人女儿农安静提供的个体工商户执业执照(副本)的登记事项有三处涂改,一处擅自增加经营范围,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年**月*日,我局双随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涂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已经把经营者“黄凤群”改为“农安静”;把名称“靖西市凤群干杂店”用钢笔改为“靖西市津城食品店”;把经营范围中的“食品添加剂”改为“食品加工”;同时经营范围增加了“冻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涂改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涂改的事项;*、当事人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企业基本信息*页和营业执照(副本)*份,证明了当事人原登记的事项已经被涂改;*、询问笔录*份,本证据与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涂改营业执照的事实。****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交相关所需的材料,如实回答我局执法人员的提问。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办理注销手续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佰圆整(¥***.**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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