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明停无照经营水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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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农明停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住所(住址):广西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更丈屯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靖西市民族综合市场水产行第XXX号摊位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上午在靖西市民族综合市场水产行第XXX号摊位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正在经营中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年**月**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靖西市民族综合市场水产行第XXX号摊位开展日常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摊点内经营水产品,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经查实,当事人今年**月份以*****元的租金在靖西市民族综合市场承租这两个摊位经营水产品,其经营的品种有养殖鱼类,海产品、和冻的海产品,进货渠道从南宁富德海鲜交易市场购进。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作经营台账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经营的半个月里未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人份;*、证据提取单*份,证明当事人在市场内的经营场所和商品。*、询问笔录*份,本证据与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水产品的事实。****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照经营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交相关所需的材料,如实回答我局执法人员的提问。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圆整(¥***.**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