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县建招标罚〔2021〕第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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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乌县建招标罚〔****〕第**-**号被处罚人:贺四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号汇玺小区*号楼*单元***号。经查实:被处罚人系新******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在乌鲁木齐县农村内部巷道建设项目(一期)七标段施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新******与******制作经济标投标文件时,使用相同计价锁,计价锁信息F*********。该计价锁******新疆分公司授权新******使用。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处罚人贺四龙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决定对贺四龙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贰仟贰佰叁拾柒元贰角柒分(¥****.**元)。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新疆乌鲁木齐******,收款人:乌鲁木齐县财政局,银行帐号:**********************(交款凭证备注:乌鲁木齐县建设局)。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或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乌鲁木齐县建设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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