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柯瑞达持有的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2666836股)的股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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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公 告(一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上午**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柯瑞达持有的潮州*******%(********股)的股权。标的物现状详见广州市泰至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合伙)出具的泰至评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物名称、评估价、起拍价、保证金和增价幅度如下:序号标的物名称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潮州*******%(********股)的股权*****************(取整)*************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竞买人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潮州******章程关于股东要求的规定。其他限制性条件、股权转让变更等问题请咨询潮州******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不符合投资入股条件参加竞买,造成不能入股潮州******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本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有优先购买权人;潮州******股东。*、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无法通知的,在网拍平台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有竞买意见者请自行看样。(咨询电话:***-********、***********)。五、拍卖方式:增价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七、特别提醒:根据潮州******的书面材料反映,股东柯瑞达与广州******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双方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买受人需按协议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份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的法律文书。竞买人可向潮州******进行充分了解。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的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请竞买人慎重审查其购买资格、持股资格、持股比例、竞得股权后企业性质变更及应履行的义务等情形,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八、拍卖成交后,本院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冻和转让登记手续。标的物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九、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粤**执恢***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拍卖款和收到本院通知后十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十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十二、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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