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专卖局公告2021年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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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名客户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普烟专〔****〕*号《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规定,我局将做出准予许可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本公示通知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可通过电话、信函和来访等形式向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反映意见,反映意见请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二段***号,邮编:******。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专卖局****年**月**日附件 ****年**月份客户名单序号企业(字号)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证号许可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依据*普兰店区城子坦阳光便民商店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兴城街*-*号************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普兰店区大刘家福和商店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麦家社区孙屯**号************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普兰店区奕源烟酒商店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玉皇庙社区前孙屯**号************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须知 *、持证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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