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关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2023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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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认为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双流政采(****)A****号)》的评审中使贵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单位现就贵单位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一、质疑内容“*、我公司均按照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双流政采(****)A****号的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万元保额≤***万元的,每*辆车得*分;***万元保额≤***万元的,每*辆得*分;***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得*分。最多得**分;*、乘客险**万/人—***万/人(不含)的,每*辆车得*分;乘客险***万/人的,每*辆车得*分;***万以上的,每*辆车得*分。最多得**分。)作出了响应,我公司提供的车辆保险资料均为自有车辆,完全真实、齐全有效且未出现缺失情况。*、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双流政采(****)A****号的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提供的车辆保险必须和所提供的车辆证照一致。综上所述,我公司在车辆保险一项中得分应得**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我公司认为本次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竟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贵单位对我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回复,必要时,本公司将向更高一级进行申诉和复议。”二、质疑答复收到质疑书后,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双流政采(****)A****号)评审委员会就上述事项进行研究并答疑,作出书面答疑结论,现将质疑答复如下:*.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章要求,满足采购人所需要的四种包车车型作为本项目的需要,其服务车辆实质性响应按照《招标文件》第***.******.***条第一项进行审查,即按照“*一、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均应具有有效车辆道路运输证”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进而根据第***.******.***条第二项“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证照齐全、购买有完备的车辆保险”,即供应商应确保“证照齐全、购买有完备的保险”,故供应商所提供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与“保险单”必须保持一致。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再按照第*章“评标办法”第***.******.***条标准进行评分,即供应商所提供的本项目有效的投标车辆就是具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其保险单也是在具有道路运输证的条件下方为有效评审材料。*.对《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四种车型,评审委员会******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每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保险单的有效性和对应性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保险单,只有川AY****车和川ACK***车的保险单有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但保单仅仅有“乘客险(***万元)”,所以按《招标文件》第***.******.***条评分标准(表)第*项“车辆保险”项评分标准和办法仅仅获得“乘客险”评分中的“*辆**分=*分”。*.评审委员会不仅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而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每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严谨评审,切实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不成立。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刘光林联系电话:***************年**月**日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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