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十批D370000201811110028号办理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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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巨野县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十批D******************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交办问题情况 受理编号D******************:菏泽市巨野县凤台路与昌邑路交叉口上海嘉园二期B区**号楼东侧有四家饭店距离居民区过近,油烟直排,噪声扰民,投诉人要求在屋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投诉当地相关部门渎职失职。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巨野县凤台路与昌邑路交叉口西侧是文景新城小区,东侧是巨野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师公寓,北侧是洙水河公园一期,信访人举报的巨野县上海嘉园二期B区**号楼实际位于文庙西路与昌邑路交叉路口西南角。该小区**号楼东侧有一排门面房,共有*家商户,分别为嘉园便利店、卫生室、守发牛糁馆、昌邑路罐子汤、家乐蒸蒸菜馆和满口香油饼。守发牛糁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年*月**日,经营者为许守发;昌邑路罐子汤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年**月**日,经营者为张艳花;家乐蒸蒸菜馆执照注册时间为****年*月*日,经营者为陈连衡;满口香油饼执照注册时间为****年*月*日,经营者为梁知振。 *、关于“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问题 经调查,上海嘉园二期B区**号楼与东侧门面房仅间隔*米,家乐蒸蒸菜馆油烟净化机配套引风机安装在室外,引风机运行噪音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该问题属实。 *、关于“投诉人要求在屋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问题 为避免油烟净化机在工作期间产生噪音,县城市管理局要求商户将油烟净化机和引风机安装在室内,油烟经净化后经新安装的专用烟道延伸至屋顶排放,从而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关于“油烟直排,投诉当地相关部门渎职失职”问题 ****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和县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的通告》,要求****年*月**日前,城区范围内的酒店、饭店及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等室内从事饮食服务、产生油烟污染的各类餐饮服务从业单位必须安装符合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年*月底,县城市管理局等*家部门联合摸排时,包括以上*家饭店在内的全县***家餐饮业经营户均按要求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年*月,依据摸排情况,县城市管理局集中将城区餐饮油烟排放单位,建立了“一户一档”监管档案,将治理重点由对安装情况的管理转为对使用情况的管理上,每月按照白天和夜间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档案统计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投诉人反映的“油烟直排”问题,经调查核实,是因为门面房楼体未设置专用烟道,商户直接将油烟净化设备排气口设置在靠近居民区内侧,墙上有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前积存的少量油污,导致居民误认为上述*家饭店“油烟直排”。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三、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年**月**日,县城市管理局城区综合执法二中队分别向*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下达了《巨野县城市管理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巨城限改字〔****〕S*-**、**、**、**号),*家餐饮经营单位存在未配备专用烟道,产生油烟、异味和噪音的行为,违反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限其****年**月**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油烟净化机和引风机等移装到室内,安装专用烟道,将净化达标烟气延伸到楼顶排放,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县城市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四、整改情况 截止**月**日,*家餐饮经营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下一步工作中,我县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全县餐饮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按要求规范操作,对净化效果不达标的经营户进行跟踪督导整改,对新增餐饮服务经营户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加强指导,全力保障周围群众群众身体健康。 五、问责情况 无。巨野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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