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案件回放】广饶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模拟法庭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中标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人物角色】审判长:李铭东(县人民法院任柯浔扮演)陪审员:刘旭东(广饶街道阮庆庆扮演)陪审员:李爽(乐安街道刘梦露扮演)书记员:田源(县人民法院书记员扮演)原告:王飞腾(县政府办公室张宇光扮演)原告代理人:倪曼文(县司法局王利利扮演)被告:海滨区商务局被告方领导:李淑霞副局长(县商务局蔡珂扮演)被告代理人:刘建设(县政府办公室宋方生扮演)【庭审过程】案由:政府信息公开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庭地点:海滨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次数:第一次旁听人数:xx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长 李铭东人民陪审员 刘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爽书记员:田源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律,并向审判长报告出庭情况。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陪审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出庭人员已到位,可以开庭。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现在核对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首先请原告方说明基本情况。原告:王飞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滨区幸福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代理人:倪曼文,北京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具体为答辩、陈述、申辩、承认相关事实、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方说明基本情况。被告方领导:海滨区商务局,住所地为海滨区希望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大鹏,局长(未到庭)。负责人:李淑霞,海滨区商务局副局长(出庭)。被告代理人:刘建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滨区商务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答辩、陈述、申辩、承认相关事实、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长:原、被告对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无异议。审判长:经本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海滨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开庭,公开审理原告王飞腾诉被告海滨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案由海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铭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旭东、人民陪审员李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田源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是否听清?原告代理人:听清了。被告代理人:听清了。审判长: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已于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原、被告对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清楚?原告代理人:清楚了。被告代理人: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原、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被告宣读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代理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海商务公开告字【****】**号王飞腾:您于****年*月*日,通过邮政EMS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收悉。您申请的信息内容描述为:了解****年海滨区外贸发展的服务规划。经查,本单位****年未制定海滨区《外贸发展服务规划》,****年制定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为****年海滨区《外商投资发展规划》,现将其随同本告知书为您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海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海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滨区商务局 ****年*月**日 审判长: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行政起诉状原告:王飞腾,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海滨区幸福路**号。电话***********。被告:海滨区商务局 地址:海滨区希望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大鹏 职务:海滨区商务局长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海商务公开告字【****】**号)违法;*.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用及*月**日由原告支付的申通快递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年*月*日通过EMS向被告海滨区商务局邮寄《海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年海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信息,被告于****年*月**日向我送达了公开告知书,告知书存在超期答复情况,且被告给我的是“外商投资发展规划”,不是我想要的信息,还需要我支付相关邮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寄法》规定,除邮政快递外,******不得邮寄国家公文。被告使用申通快递,违反了法律规定。现请求法院予以修正。综上所述,请求海滨区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请求,要求被告重新向我答复,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赔偿我的邮寄费用。此致海滨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王飞腾 ****年*月**日 审判长: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海滨区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张大鹏住 址:海滨区希望路***号就王飞腾诉海滨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原告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描述内容,答辩人对本机关是否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检索,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和保存原告所申请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但是,答辩人制作和保存有****年海滨区《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基本上属于“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内容,随后我单位于****年*月**日将此项信息提供给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履行了公开职责,并未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二、海商务公开告字〔****〕**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年*月**日向原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海商务公开告字〔****〕**号),告知其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的处理情况,程序合法。申请人所称的“****年*月*日,通过邮政EMS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EMS收件回执显示****年*月*日达到本单位,但EMS信件回执显示为“他人代收”,本机关工作人员未签收。经查,该信件由邮政人员交送到本机工作人员取私人邮寄物品的门口超市内,不属我单位失误,不应认定为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该件。应以我单位领导签批时间****年*月**日为收到日期,所以我单位不存在超期答复情形。另外,我单位通过申通快递向申请人送达文件,是由于本单位与申通快递签订了寄送协议,******签订寄送协议,所以选择了申通快递,且邮件已经按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海滨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海滨区商务局****年*月**日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内容是否合法;*.被告答复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所作出答复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审判长: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被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原告应当就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等相关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原、被告是否听清?原告代理人:听清了。被告代理人:听清了。审判长:下面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查证。被告进行举证。被告代理人:证据*. 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但根据该申请表明确记载申请内容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而不是被告提供的《外商投资发展规划》,被告提供的材料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符。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证据*. 海商务公开告字【****】**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各*份,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相关内容,履行了法定公开职责。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的不同,行政机关应分别作出不同的答复。其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而不是像被告一样,一方面说未制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向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外商投资发展规划》,明显违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告知书内容违法。原告:我不同意被告的意见。我申请的是《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他向给我的是《外商投资发展规划》,这不是我想申请的材料,答非所问。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主张是否有意见发表。被告方领导:我解释一下,海滨区商务局没有制作过****年《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文件,无法为其提供这类信息。被******,经了解,******,主要服务和经营外商资本运作,被告根据原告的经营范围,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向原告提供更加切合的《外商投资发展规划》,更有利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的实现。审判长:原告有无意见发表。原告代理人:被告领导的解释更加证明其作出的海商务公开告字【****】**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提供的材料与我当事人的申请内容不相符,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被告主张申请人申请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这种合理的检索义务,既包括检索范围的合理全面,也包括检索方法的合理全面,以及对未进行制作的原因等进行说明。被告未提供已经经过充分检索的任何证据,我方当事人申请的****年《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到底是没有还是被告故意不予提供,无法判断。原告:这是被告的无端辩解,我想要的是《服务贸易发展规划》,被告擅自改变我的申请内容,揣摩我的心思,纯属为了推卸责任找的理由。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发表。被告代理人:如果被告推卸责任,完全可以告知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审判长:被告,《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外商投资发展规划》是否属于一个信息。被告方领导:《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属于一个大规划,《外商投资发展规划》是《服务贸易发展规划》项下的专项规划。在没有《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被告提供了《外商投资发展规划》,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和使用权,本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审判长:原告对本争议焦点是否有证据提交。原告代理人:无证据提交。审判长: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答复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查证。被告代理人:证据*. 被告单位来信传文单*份,证明被告于*月**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以认可。这只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内部审批文件,对外不能作为被告于*月**日签收我方当事人申请的证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我方当事人以EMS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邮件被签收之日即*月*日作为被告收到申请的时间。同时,该证据也证明了被告内部工作流程的混乱和缺陷,被告不能够以其内部问题作为借口,对我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逾期答复。原告:被告可以随意制作一份类似的内部审批文件,时间想写哪天就可以写哪天,我认为该传文单是假的,如果把这作为收到申请的时间,对我很不公平,也违反法律规定。审判长:被告有无辩论意见。被告代理人:这是我们收到申请后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运转程序,足以说明被告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处理的情况。原告认为该证据是不真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证据*. 信息公开收到申请人的邮寄信封*份和回执单*份、超市说明*份。证明该信封没有被告的签字,邮政工作人员没有将申请件送达到被告单位,仅是送达到被告单位门口附近的超市,超市无权代替被告签收邮件,而且超市也未当天转交给被告,导致被告*月**日才收到原告的申请。另证明,本单位与超市没有信件接受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回执单上的签收日期“他人代收”不为本单位接收日期。应当以本单位领导签批日,也是就是****年*月**日为接收日期,所以被告于*月**日向原告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超期答复的情况。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对申请人的邮寄信封*份和回执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能够证明*月*日,我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被签收,邮递员一般是按照送达惯例递送邮件,可见被告的信件平时都是由该超市代收,所以邮递员才将邮件放到该处,该处才习惯性的代为签收,被告对此情况心知肚明,为了推卸责任才不认可与超市的代收关系,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对超市的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超市与被告关系密切,该说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信服力。原告:我是向被告提出的申请,电话也是被告的电话,怎么邮件就被他人代收了呢,这说明超市和被告之间存在代收邮件的关系,应以超市签收时间作为被告收到申请的时间。那为什么别的地方不收呢?大家想想就知道了。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有,邮政公司错误将EMS投送到被告单位门口的超市,属于送达不到,本单位直至*月**日才发现,不应当认定*月*日为信件送达时间。审判长:被告,这个超市在你们单位哪个位置。被告方领导:超市在我们单位附近,这个地方原来是我们的门卫,围墙拆除后,门卫保留下来并改建成了超市,超市与我们单位不存在委托关系,快递员习惯性将快递放在现在的超市,但现在超市不是我们单位的门卫,我们单位也没有管理权。审判长:被告,你们单位平常的信件都是在这里接收么,多长时间去拿一次。被告方领导:一般在此处代收,本单位平时的报纸、信件和职工网上买的物品从这里接收,但是没有代理关系。审判长:原告,你邮寄信件时,有没有联系过被告。原告代理人:有,我在邮寄信件前,通过海滨区人民政府网站知道的他们的电话,是*******,我给他打的电话,获得的他们的地址,并告诉他们我要申请信息。审判长:被告,他说得这个电话号码是你们的么。被告:*******是我们单位财务室的号码,既不是值班室,也不是信息公开的号码,更不是相关业务科室的电话,告知其要申请信息公开,超出了这个科室负责范围。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答辩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我方当事人是通过被告在海滨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中找到的被告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而且我方当事人在邮寄申请前已电话联系过被告,当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原告该电话不是对外办公电话,被告的说法自相矛盾。原告:我不接受被告的解释。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证据*.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海商务公开告字【****】**号)和邮件交寄单各*份。告知书中对原告要求的信息已经予以书面答复,证明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是在****年*月**日完成,并于当日交邮递部门邮寄。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足可以证明被告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且已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答复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原告:这份告知书是违法的,我是在****年*月**日收到的,也证明了被告逾期作出了答复。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审判长:原告对该争议焦点有无证据提交。原告代理人:无证据提交。审判长:下面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所作出答复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查证。请被告进行举证。被告代理人:证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其中第二条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五款规定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计算,这个解释明确了申请日的概念,结合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邮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被告发现该邮件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对该规定本身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解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明确了被告已经于*月*日进行签收,非被告认为的*月**日签收,被告于*月**日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恰好说明原告存在超期答复的事实。另外,*月**日收到的告知书中答复内容与我当事人所申请内容的并不相符,要求海滨区商务局重新作出答复。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证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告已经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并向其公开了《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答复义务。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对该规定内容本身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通过被告的答复,被告并未制作我方当事人申请的《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被告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我方当事人提供《外商投资发展规划》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审判长: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证据提交?原告代理人:有证据提交。证据*. 申通快递收件证明及**元邮费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收到了邮件,并支付了**元邮寄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人:被告已经将相关信息送达至原告,保障了原告的权力。对于原告**元邮寄费用的支出,被告愿意进行赔偿。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综合性证据提交。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陈述的问题。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针对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着重围绕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用语要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发言内容不要重复。原、被告是否听清?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我要求被告公开“服务贸易发展规划”,被告却给我公开了“外商投资发展规划”,与我的申请内容严重不符,而且超期答复,让我承担邮寄费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法院予以修正。没有其他意见了。被告代理人:同答辩及质证辩论意见。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被告分别进行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坚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宣布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名;**分钟后继续开庭。......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原告辩解以及最后陈述,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信息,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外商投资发展规划》的信息,《外商投资发展规划》不属于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原告于*月*日向被告提出申请并通知了被告,*月*日达到被告日常材料签收处,应当认定被告于*月*日收到该文件,*月**日被告答复原告显然超过了**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以外的渠道,向原告送达政府文件,且由被告承担邮寄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作出的海商务公开告字【****】**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重新作出答复。三、本案诉讼费及原告支付的邮寄费共**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滨市人民法院。审判长:原告听清楚了么。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听清楚了么。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