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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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
各潜在投标单位:
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JSG(H)****-***】的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中第一条的提问举例“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安置小区三期电梯工程(招标编号:德招建【****】第***号)”这一项目。经了解:该项目全程由电梯经销商自行履约且电梯已经安装完毕,并未出现提问中所说“后期经过各种繁琐程序,制造商才勉强履约,因此造成本项目工期后延,对招标人造成极大影响”。首先:上述提问所述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此种极端不负责的言论对上述项目的中标单位产生极大且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另外,提问内容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谣言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所有相关方造成极大困扰,严重扰乱本次招投标工作秩序。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第**页**.其他 第(*)小点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投标单位出现恶意质疑投诉行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质疑投诉、未按要求方式质疑投诉、无实质证据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发生。如恶意质疑投诉属实,代建单位所属城市集团有权对该投标单******所属项目的投标中业主评价分按零分处理,情节恶劣的有权拒绝该投标单******所属项目中的投标。综上:请贵单位核查上述质疑内容及质疑单位。如上述质疑内容确属恶意质疑,恳请贵单位撤销恶意质疑内容,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取消恶意质疑单位的投标资格;同时恳请贵单位以答疑及补充通知的形式向所有相关方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答:本项目****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第一条提问中有关“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安置小区三期电梯工程(招标编号:德招建【****】第***号)”项目的履约情况,为本项目某一潜在投标人的提疑内容,并非我单位的主观判断,我单位的回复内容中也并未认同该观点。
二、我司理解招标人出于对项目工期的考虑对中标单位联合体各方(如为联合体投标)履约能力的关切和合理要求,同时对附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模版提出质疑。首先:在电梯行业无论是注册资本,销售额还是企业资金、人员、技术、管理实力,亦或是履约能力、企业信誉等各方面来看,电梯制造商(目前在国内注册的主流电梯制造商注册资本都是在*亿人民币或者****万美元以上甚至更高,年销售额超百亿人民币,名列前茅的几个品牌甚至超两百亿元;其业务面向全球,具备极其强大的综合实力,履约能力极强)均远远强于电梯经销商及电梯安装单位、维保单位。同时电梯制造商又有极严格的管理流程和财务制度。鉴于本次公开招标项目付款条件差等各种客观条件限制,电梯制造商无法直接参与投标,只能授权经销商参与投标或与经销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从答疑及补充通知中来看,招标人对中标单位联合体各方(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履约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如此看来电梯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参与其中的联合体投标人履约能力是最强的,也只有这两种投标方式才能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要求。其次:附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规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如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除对设备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外,还需参与全过程供工程质量管理,同时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工程质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等承担连带责任来看,仅制造商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其他任何非制造商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无能力也无资格承担这一连带责任。第三:综合上述实际情况及附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规定,只有制造商或制造商参与其中的联合体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才能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没有制造商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不具备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完全的履约能力。建议招标文件第*页四*.*小点修改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仅接受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与其授权经销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中第一条回复内容取消。
三、问:答疑及补充通知规定: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且必须按照附件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否则做无效标处理。这一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极其不合理。目前市场上几大主流电梯品牌如三菱、日立、蒂升、通力、奥的斯、迅达等均为国际品牌的外资企业,这些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及财务制度极其严格,对付款方式要求也极高。此次招标项目付款方式差,各项条款要求苛刻,因此制造商都是授权经销商参与投标,由经销商垫资并且牵头实施项目。仅有三菱(湖州******最早一批的长期代理商,有特殊性)、日立(浙江省内独家代******有股份)两个品牌在经过特殊程序后可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其他品牌均无法做到。答疑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大部分品牌投标,极大削弱了投标竞争性。另外答疑及补充通知中提供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规定了固定格式且说明:联合体协议书内容不允许修改,否则做******均有完善的法务制度,也有着非常成熟的招投标操作模式且都有各自特殊性。制造商可以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与经销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极难按照附件要求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执行。答疑规定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议取消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的规定。
答: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具体详见本通知第二条回复内容。
四、问:按照新的答疑及补充通知要求第一条,投标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本项目,如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投标单位须按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疑:此条答疑修改条款不合理,理由如下:(*)招标文件第*页已经明确规定,参与投标的经销商、安装单位、维保单位都需要制造商的唯一授权,既然已经进行授权,为何以联合体形式中标还需要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此一来唯一授权的意义何在?(*)招标文件内提交保证金、授权代理人、进口件承诺等都只需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说明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认可联合体牵头人的合法地位和履约能力。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而贵方在只有一家单位提出质疑之后就对联合体条款进行修改,要求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完全否定了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履约能力、项目履行能力。(*)如果提出此条修改建议的单位是某一家产品质量较差、市场口碑一般的特定电梯制造商,那本条答疑则完全偏向了此类以制造商名义单独投标的单位,而极大的限制和排斥了那些市场认可度高、产品质量好的电梯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因目前市场上这些优秀的主流电梯品牌参与类似本项目的政府公开招标项目时,会因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好、合同及联合体协议条款严苛、法律风险高等问题从而和经销商组成联合体形式(联合体牵头人为经销商)参加投标,但本条答疑重新要求联合体中的制造商和其他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且不得修改严苛的联合体协议否则废标,这将导致这些十分优秀的电梯品牌在有能力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时,却不得不退出本次项目。故此条答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虽然招标文件及答疑通知中并未明文限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只能是制造商,但是从评标办法的诸多条款中如要求安装、维保单位须具备相关业绩,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来看,只有制造商才有实力满足这些要求,才有中标可能。而贵司有关联合体协议的要求却直接将制造商排除在外,变相的拒绝了大部分优秀品牌参与投标。
故此条答疑建议修改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中第一条回复内容取消。
五、问:我司认真研读贵司发布的最新答疑及通知,有下列提疑:*、 投标单位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本项目的,在投标文件内均需提供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请各投标单位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按本通知附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问:湖州市本级和吴兴区去年有关电梯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联合体协议及联合体签订合同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此前也未有投标单位提出联合体方面的疑问,此次将联合体相关方面要求进行不合理的修改和拔高,明显偏向那些不需要联合体投标的单位,极大的影响了本次招标的公平性。而签订合同的主体完全可以是联合体牵头人一方,因联合体牵头人的作用就是在成员授权下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等,并且招标文件内的合同已经对乙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要求,为何还需要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类似我司作为经销商,代理的某美系品牌厂家内部明确表示无法满足联合体协议中相关内容,这就导致类似此种情况下,经销商将无法参与投标。并且联合体协议为非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文件,只需明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即可,为何将此协议作为废标项?
建议修改成为“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签订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中第一条回复内容取消。
六、问:*、最新答疑要求:投标单位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本项目的,在投标文件内均需提供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请各投标单位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按本通知附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问:按照招标文件的销售业绩、安装业绩、维保业绩以及体系认证、驻点服务等要求,可以知道本项目对于潜在投标人的要求是制造商直接投标或者制造商和经销商联合体投标,排除了两家非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可能。再结合此条答疑,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需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且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要求联合体各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得出能全部满足上述要求的潜在投标人电梯品牌只有一家日立电梯,日立电梯(中国)******是一家非常少见的有制******,其中日立电梯占股**%,经销商自身占股**%******可以做到让那些内部管理制度十分严格的大牌电梯制造商签订答疑要求的联合体合同和联合体协议,其他主流电梯品牌制造商根本无法做到。故该答疑完全具有具体偏向性和不公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司建议去除该条答疑,并改成:投标单位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本项目的,在投标文件内均需提供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格式自拟。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中第一条回复内容取消。
七、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单位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本项目的,在投标文件内均需提供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请各投标单位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按本通知附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
疑问:此条以《例:“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安置小区三期电梯工程(招标编号:德招建【****】第***号)”项目当时中标经销商后期因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无法履约,制造商并未直接接手履约,后期经过各种繁琐程序,制造商才勉强履约,因此造成本项目工期后延,对招标人造成极大影响。》做出回复,据悉此项目可以采用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假如代理商拥有此项目所要求资质及要求采用独家投标方式如中标之后无法履行,并且不涉及联合体协议文件。甲方追述责任只能追述投标人(德清项目经销商)。正是因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甲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且联合体协议中已经明确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参与项目制造商还得出具唯一授权书,中标后又须工厂及代理商一起签订合同。*.是否有偏向制造商直接牵头参与本项目之嫌疑。*.正是因为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为签订合同主体,采用多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意让此合同情况变得复杂,或排斥代理商认为代理商无法承诺或承担本次项目的实施。如有此意建议更改为: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如无有此意建议更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单位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本项目的,在投标文件内均需提供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根据联合体协议承诺与招标人或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但制造商应监督合同的具体实施如无法履约或履约困难,由厂家承担连带责任并继续履约。此条承诺
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请各投标单位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按本通知附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中第一条回复内容取消。
八、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单位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本项目的,在投标文件内均需提供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请各投标单位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按本通知附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
疑问:此条以《例:“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安置小区三期电梯工程(招标编号:德招建【****】第***号)”项目当时中标经销商后期因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无法履约,制造商并未直接接手履约,后期经过各种繁琐程序,制造商才勉强履约,因此造成本项目工期后延,对招标人造成极大影响。》做出回复,假设上述描述与事实相符,据悉此项目可以采用联合体或单独投标。而代理商如果拥有此项目所要求资质及要求采用独家投标方式如中标之后无法履行,并且不涉及联合体协议文件。甲方追述责任只能追述投标人(德清项目经销商)。正是因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甲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且联合体协议中已经明确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参与项目制造商还得出具唯一授权书,中标后又须工厂及代理商一起签订合同。*.是否有偏向制造商直接牵头参与本项目之嫌疑。*.正是因为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为签订合同主体,采用多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意让此合同情况变得复杂,或排斥代理商认为代理商无法承诺或承担本次项目的实施。招标文件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其次:附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规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如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除对设备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外,还需参与全过程供工程质量管理,同时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工程质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等承担连带责任来看,仅制造商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其他任何非制造商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无能力也无资格承担这一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实际情况及附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规定,只有制造商或制造商参与其中的联合体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才能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没有制造商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不具备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完全的履约能力。
建议招标文件第*页四*.*小点修改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仅接受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与其授权经销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中第一条回复内容取消。
九、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单位如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本项目的,在投标文件内均需提供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请各投标单位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按本通知附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进行编制。
疑问:此条以《例:“高新区通航产业园安置小区三期电梯工程(招标编号:德招建【****】第***号)”项目当时中标经销商后期因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无法履约,制造商并未直接接手履约,后期经过各种繁琐程序,制造商才勉强履约,因此造成本项目工期后延,对招标人造成极大影响。》做出回复,假设上述描述与事实相符,据悉此项目可以采用联合体或单独投标。而代理商如果拥有此项目所要求资质及要求采用独家投标方式如中标之后无法履行,并且不涉及联合体协议文件。甲方追述责任只能追述投标人(德清项目经销商)。正是因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甲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且联合体协议中已经明确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参与项目制造商还得出具唯一授权书,中标后又须工厂及代理商一起签订合同。*.是否有偏向制造商直接牵头参与本项目之嫌疑。*.正是因为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为签订合同主体,采用多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意让此合同情况变得复杂,或排斥代理商认为代理商无法承诺或承担本次项目的实施。招标文件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其次:附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规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如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除对设备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外,还需参与全过程供工程质量管理,同时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工程质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等承担连带责任来看,仅制造商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其他任何非制造商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无能力也无资格承担这一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实际情况及附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规定,只有制造商或制造商参与其中的联合体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才能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没有制造商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不具备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完全的履约能力。
建议招标文件第*页四*.*小点修改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仅接受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与其授权经销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必须以本项目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为牵头人,并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中标的,中标后,中标联合体各方均需与招标人、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年*月**日发布的《湖州市中医院迁建项目自动扶梯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中第一条回复内容取消。
十、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分整。
十一、本项目投标人提疑截止时间延长至****年*月**日**时**分**秒。本次通知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招标文件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湖州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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