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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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内容分类:公告公示主题分类:卫生发布日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责任处室:市卫生健康局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articlecontent我局于****年**月*日对方启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作出浙余卫医罚告〔****〕***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方启发已将店铺关闭,邮寄至确认的邮寄地址,邮件由村委会马主任代签,电话联系方启发签收告知书,当事人不予配合,因无法再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方启发;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遵义县茅栗镇富兴村老街组**号;行医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毛家**-*;联系电话:*******XXXX经查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方启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毛家**-*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查实违法所得人民币***元。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器械一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三、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其中,对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南路***号余姚市卫生监督所***室联系人:李立武、陈旭旦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特此公告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年**月*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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