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桂联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桂锂实业锂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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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你公司报来的《******桂锂实业锂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项目概况项目租用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号广西青年创业基地*号楼北面*-*层(地理坐标:(E*** 度** 分**.*** 秒,N**度**分**.*** 秒),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项目占地面积****.** m*,建设规模为年产****万个锂离子电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区、展厅、办公区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项目评价范围内无特殊保护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无文物古迹等敏感区域和目标。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总体规划(****-****年)》,与园区规划相符,项目选址合理。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落实以下环境保护工作:(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置锅炉及食堂,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配料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涂布和烘干过程产生的NMP废气、注液过程产生的电解液废气喷码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配料搅拌和称料投料机采取密闭措施,配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设置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涂布和烘干工序产生的NMP废气经冷凝回收系统和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m排气筒排放;注液工序采用全封闭,注液、喷码过程产生的少量废气通过车间安装排气扇措施,加强通风散气,确保排放浓度满足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以上排放废气须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去离子水制备用水、冷却水和办公生活污水。清洗废水通过三级絮凝沉淀沉淀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新建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去离子水制备用水为清净水,排入市政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办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须达到扶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管网进入扶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极片、废隔膜、废电池、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废极片、废隔膜等废边角料和废电池收集后交由废物回收机构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原材料返回搅拌配料工序重复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执行《—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员工办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盛装NMP、电解液等原料的废弃空桶和废N-甲基吡咯烷酮(NMP)冷凝回收液、絮凝沉淀池污泥。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管理等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要求。(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所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音、选用低噪音设备、定期保养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限值。(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六)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开工备案。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我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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