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麦盖提县人民路西侧原农牧机械管理局(学府嘉苑小区)5号楼1单元105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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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起至****年*月**日上午**:**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https://***.******.***)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麦盖提县人民路西侧原农牧机械管理局(学府嘉苑小区)*号楼*单元***号及其分摊土地面积(具体分摊土地面积以房管局办理产权证时测绘、分割为准),建筑面积:***.**㎡,用途为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均为未分割的大证,房产证号:房权证麦字第********号,土地证号:麦国用(****)第D***号,土地出让至****年**月*日。案号:(****)新**执恢*号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及其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阿******作为拍卖辅助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节假日除外),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一日止,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法院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在竞买前须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经法院确认),请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认可竞价成功,直至再无人竞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此标的物的买受人即认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实际现状进行拍卖和移交,竞买成功后,买受人须接纳房屋移交时室内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部的毁损,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的显性瑕疵和隐性瑕疵保证;有意竞拍者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了解拍卖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买受人资格的具体要求及税费比率等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办理权属转移、证照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拍卖成交前,因房屋所欠缴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物业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淘宝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网拍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年*月**日前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喀什市西域大道支行;银行行号: ************;账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七、该标的物属于法院查封财产,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需要等待法院解封并变更房产登记信息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八、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移交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前*日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机构咨询。拍卖辅助机构:阿勒泰******联系人:廖先生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