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2021年12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现将我市*家餐饮经营店不合格餐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靖西市天真爱幼儿园:不锈钢碟(一)抽样检验情况****年**月*日,抽样人员根据抽检工作要求对靖西市天真爱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不锈钢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广******对上述不锈钢碟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P*********),显示:食品名称:不锈钢碟,检验项目: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项;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cm*)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mg/***cm*,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年**月*日,广******受委托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的不锈钢碟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不锈钢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所指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该餐具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应认定当事人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经营活动。****年**月*日,当事人自行进行清洗消毒不锈钢碟共**个。抽检用了*个,其余均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完毕。因涉案餐具主要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未单独收取费用,且未记录清洗消毒成本,故无法查实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号(四)处罚依据及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元。(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厨房工作人员开展餐具消毒培训工作,并要求加强对餐具的清洗力度,确保在清洗环节中洗涤剂清洗彻底,此工作已落实到专人负责。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完善餐饮管理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二、靖西市第二幼儿园:不锈钢碗(小)、不锈钢碗(大)(一)抽样检验情况****年**月*日,抽样人员根据抽检工作要求对靖西市第二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不锈钢碗(小)、不锈钢碗(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广******对上述不锈钢碗(小)、不锈钢碗(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P*********)、(№:SP*********),显示:食品名称:不锈钢碗(小),检验项目: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项;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cm*)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mg/***cm*,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不锈钢碗(大),检验项目: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项;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cm*)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mg/***cm*,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年**月*日,广******受委托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的不锈钢碗(小)、不锈钢碗(大)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不锈钢碗(小)、不锈钢碗(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所指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该餐具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应认定当事人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经营活动。****年**月*日,当事人共清洗消毒不锈钢碗(小)***个,不锈钢碗(大)***个待用,当日抽检分别用了*个,其余均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完毕。因涉案餐具主要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未单独收取费用,且未记录清洗消毒成本,故无法查实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号(四)处罚依据及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罚款****元。(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根据餐具上的油污情况及洗涤剂的使用说明,使用合理计量的洗涤剂。避免过量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流程整改为:热水冲残渣残油-热水少量洗涤剂清洗-流动冷水冲洗-再次流动冷水冲洗-热水清洗。彻底冲洗使用了洗涤剂清洗的餐具,以避免残留。*.自行把餐具送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合格。三、靖西市禄峒镇凌准幼儿园:碗(一)抽样检验情况****年**月**日,抽样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对靖西市禄峒镇凌准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碗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Q******),显示:食品名称: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项,其中,大肠菌群(/**cm*)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年**月**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委托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的碗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所指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该餐具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应认定当事人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经营活动。****年**月**日,当事人自行进行清洗消毒碗共***个。抽检分别用了*个,其余均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完毕。因涉案餐具主要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未单独收取费用,且未记录清洗消毒成本,故无法查实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号(四)处罚依据及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罚款****元。(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餐具及时清洗并放入消毒柜消毒,消毒后妥善保存,做到无遗漏并确保消毒质量;*.坚持幼儿餐后餐具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负责餐具消毒保教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工作;*.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餐具消毒达到下列要求;①煮沸蒸汽***℃时间**-**分钟,②红外线***℃时间**-**分钟;*.消毒完毕的餐具立即放于清洁柜保洁,防止再次污染,并做好记录。四、靖西市安德中学:碗(一)抽样检验情况****年**月**日,抽样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对靖西市安德中学(以下简称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碗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Q******),显示:食品名称: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项,其中,大肠菌群(/**cm*)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年**月**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委托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的碗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所指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该餐具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应认定当事人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经营活动。****年**月**日,当事人自行进行清洗消毒碗共**个。抽检分别用了*个,其余均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完毕。因涉案餐具主要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未单独收取费用,且未记录清洗消毒成本,故无法查实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号(四)处罚依据及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罚款****元。(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清洗餐具培训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安全意识和规范清洗餐具技能。*.清洗餐具要求及步骤:①要求学生用晚餐后,提用清水初次清洗,去除残渣;②用洗洁精二次清洗,去油污;③用清水第三次清洗,由食堂工作人员进一步清洗;*.每天按规定填写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要求每周的安全隐患排查小组要提高警惕,对存在隐患处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立改;*.校长、分管领导亲自抓、具体抓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按要求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靖西市千香诱牛肉粉经营部:粉碗(一)抽样检验情况****年**月**日,抽样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对靖西市千香诱牛肉粉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粉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广******对上述粉碗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P*********),显示:食品名称:粉碗;检验项目: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项,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cm*)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mg/***cm*,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年**月**日,广******受委托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的粉碗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粉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所指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该餐具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应认定当事人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经营活动。****年**月**日,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粉碗共***个。抽检用了*个,其余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完毕。因涉案餐具主要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未单独收取费用,且未记录清洗消毒成本,故无法查实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号(四)处罚依据及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罚款****元。(五)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整改,认真学习,总结经验教训;*.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把好餐具消毒关,确保消毒间的储存柜干净、卫生,确保碗、汤盆、菜勺、汤勺、餐盘、筷子等所有餐具都做到无遗漏并确保消毒质量;*.做到熟食间和消毒间的储存柜干净,确保食品安全。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