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大邑县教育局2022年初三新体育中考考试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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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质疑人:******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长庆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传海联系电话:***********邮编:******被质疑人:******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号联邦财富中心一栋二单元****联系人:颜先生联系电话:***-********邮编:************(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大邑县教育局****年初三新体育中考考试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以下简称“我公司”)邮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书面质疑函,并依法予以******于****年*月*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月**日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年*月**日,我公司组织了本项目磋商采购活动,包括质疑人在内的*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采购活动。本项目磋商小组由*名采购人代表和*名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经评审,包括相关供应商************及******在内的*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年*月**日,我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二、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质疑人通过本项目成交公告发布信息查询到******(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立定跳远测试仪等产品的产品制造商为同方健康科技(北京)******”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到同方健康科技(北京)******的营业收入、股东等信息,根据查询结果,认为成交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实依据如下:*.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披露的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数据与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数据不一致。*.按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同方健康科技(北京)******的******为大型******收到质疑函后,及时与成交供应商核实,并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了《关于对质疑事项作出说明的函》,*月*日,我公司收到成交供应商关于质疑事项说明的回函。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核实情况,答复如下:*.根据成交供应商的回函,经我公司核实,成交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等内容为供应商自身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并非产品制造商同方健康科技(北京)******的数据。同时,我公司向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核实,该公司从业人员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按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工业行业划分标准的规定,属于小型企业,符合本项目关于产品制造商应为中小企业的规定。*.******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控股股东,是******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经核实,******在同方健康科技(北京)******的持股比例为**.**%,且依其持有股份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法上述规定,******不属于同方健康科技(北京)******的控股股东。因此,同方健康科技(北京)******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故,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质疑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邑县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年*月**日附件: 附件